1793年,托马斯-杰弗逊把专利定义为“任何新的,有用的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或者物体成分,以及任何新的有用的对于以上这些东西的改进。”这种翻译过来的外国话其实挺绕口的,说白了就是指专利有三点很重要——创新的、非显然的、有用的。
创新的和有用的都很好了解,那非显然的要怎么理解?比如说要建立一个网站,肯定要把网站设计的网页给上传到服务器里,那么这个上传的过程就是显然的,就不能申请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很可爱,在1790年代的时候,确定了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这个20年在当年看起来也许是对时代有进步作用的,可以强迫垄断集团有限公开专利,同时政府会有限的保证他们20年的利益,但是在20年之后公众就可以免费使用。因此,为了防止秘方被别人使用,可口可乐的配方到现在为止还未曾申请过专利。
同时,在专利法的好意之下,出了有人发明了专利靠着授权专利发财之外,还在这些年代渐渐产生了一种外号是专利怪兽的“团体”。这些团体要么自己发明一些专利,要么去收购一些濒临破产的小公司的专利,等到别人的产业发展的比较大的时候,这些专利怪兽突然出击,配合着美国的那种拥有惩罚性赔款条款的法律炸来一大笔金钱。
为什么贾鸿渐想要去美国注册一些专利坑人?因为美国的专利法案很奇葩,就跟贾鸿渐之前说的一样,美国的专利法可不是看具体实现目标的路径一样不一样,而是很可能只要能实现同样的目标,那就会被判成侵犯了专利!
用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在线购物超级网站、美国的淘宝——亚马逊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在91年注册了一个“一键购买”的专利,具体的含义就是亚马逊公司把消费者注册以后的绑定信用卡号码等等信息直接储存在网站内部,这样只要消费者一登陆到ebay网页之后,看好了什么商品,只要点击“购买”那就直接下单付钱了!
当亚马逊的老板得到了这个专利之后,美国的法院就不会管别人是通过怎么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个“一键购买”的效果的,反正哪怕是用完全不同的方法实现的,那也会被包括在亚马逊的专利之内!在历史上,亚马逊还真用这个专利起诉过竞争对手,而法院是怎么面对被告提出的“同样的目的不同的方法”的解释的?主审法官甚至都没有检查亚马逊的具体方法,因为她觉得任何其他的应用都是违犯了这个专利。所以,即使竞争对手独立的开发了自己的“一键购买”方案,哪怕和亚马逊同时发明,甚至哪怕对亚马逊的方法一无所知,竞争对手照样也还是会被判侵犯专利。
同样还有可以让〖中〗国人惊讶到瞠目结舌的案例——美国一个叫mercexchange的公司,在美国的专利局注册了一个内容为“通过允许用户将商品发布在网络平台,同时以限时拍卖或者一口价定价销售的模式”的专利。然后美国的另一个更像淘宝的公司——ebay,被这个专利跟坑了,他们创立ebay的时候并没有发现网上有什么类似的网站,也许就这么没有去专利局检索专利。结果等到了01年ebay混的风生水起的时候,这个叫做mercexchange的公司毒蛇出洞了,他不仅向美国的法院起诉ebay侵权,要求大笔的赔款,同时还要求法院颁布永久禁制令——一辈子都不许ebay再用他们的专利!
结果虽然最后法官很同情ebay,拒绝了颁布永久禁制令,但是还是判定了ebay侵权,需要赔偿给mercexchange以350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mercexchange公司注册这个专利总共用了多少钱?一万美元左右吧……
对于这么好玩儿又能坑人的美国专利市场,贾鸿渐这样的大恶人怎么能错过呢?想想看如果他申请了手机触摸屏的专利,甚至是在手机上面玩3d游戏以及办公的种种专利以后,满世界追着谷歌、摩托罗拉、三星、诺基亚、苹果起诉,要法院禁止那些公司的产品在美国市场发售,同时还要求那些公司一辈子都不许用贾鸿渐的专利,同时还必须赔付上亿美元的罚款给他,那多好玩儿!
现在坐在火车上的贾鸿渐,那是翻完了美国专利法的书,开始在一个小本子上一个个写着自己要注册的专利了!“恩,电容触摸屏这个应该没问题,电阻触摸屏这个不知道现在有没有人已经申请了……”贾鸿渐自言自语道,所谓电容屏,那就是苹果手机的那种直接用手指头就能操作的触摸屏,而电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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